3.2 自然通风设施


问题一:关于不符合《烟规》3.1.6条款的地下楼梯间防烟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由于地下室扩散条件不好,《烟规》3.1.6仅规定: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其他情况的楼梯间除面向下沉广场或下沉庭院开窗外,均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而实际非《烟规》3.1.6提及的楼梯间,具体是如何防烟的?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苏》(一)防烟类13:
    住宅建筑地下超过1层时,封闭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不共用,首层设符合规范要求的窗或门,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1.6 条不适用于地下两层及地下二层以上的封闭楼梯间。地下两层及地下二层以上的封闭楼梯间、当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1 条规定要求时,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二、 《江西》3:
    对于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6条限定条件的地下封闭楼梯间,若仅满足最高部位设置了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小于2.0㎡),其楼梯间不能按自然通风设计,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地下二层(含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如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积不小于2.0㎡,且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当满足1)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积不小于2.0㎡、2)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3)每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开向下沉式广场、内庭院)三项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否则,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 《广州》2.6:
    埋深10m以内的三层地下室楼梯是否可采用自然排烟?若可以,是否只需要在首层设置面积不少于2.0㎡ 的可开启外窗(标高没要求)?
    答:满足《防排烟标准》第3.2.1要求时可以,即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四、 《湖南》问题8:
    当地下防烟楼梯间设有三层且小于10m时,能否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是否可依据 GB51251-2017 第3.2.1条,在首层设置1.0㎡可开启外窗的方式?还是必须设置2.0㎡的外窗?
    处理意见: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为二层或三层且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即地下各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外通采光天井,开窗总面积不小于 2㎡且楼梯间最高处设有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通风采光天井截面积应大于 2㎡ 且天井四周无遮挡(无防雨百叶等),否则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五、《中筑城》一、防烟部分4:
    地下共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必须加压送风,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如果可以应如何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
    答:当地下共二层(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满足 GB51251-2017第3.2.1条所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可不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议:地下一、二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其中含在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地下防烟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不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6:
    地下一层楼梯间在一层有直通室外的门或有可开启外窗,但与地上楼梯间合用,可否采用自然通风?地下一层加半地下室楼梯间,地面以上满足 2平方米开窗面积,是否可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或采用2平方的井道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如果视为满足,是否能与自然通风地上楼梯间共用楼梯间?
    答:(1)地下一层楼梯间与地上部分共用,当楼梯间的首层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措施。(2)地下一层加半地下室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的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面积为2.0㎡的可开启外窗设置楼梯间的最高部位,或设置2㎡自然通风井,且楼梯间的首层最高部位设有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即可认为地上地下共用的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七、《中筑城》一、防烟部分8:
    地下楼梯间自然通风措施,总的外墙面积是否需满足2㎡,还是仅在“最高部位”1㎡即可;地下楼梯间为两层、三层(不超10m)时,是否均可采用自然通风措施。
    答:GB51251-2017 第 3.2.1 条 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方式时,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对于地下三层及埋深大于等于10m 的防烟楼梯间,除了贴临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问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方式。
    八、《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4:
    目前有不少住宅单体,地下室仅一层,其首层没法直接通往室外,也无法设置1.2㎡的可开启外窗,建筑专业在0.00米以下与地下室半跑平台以上(-2.00米左右往上)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窗,再通过竖井往上接至0.00米以上的室外,是否可以?
    答:GB51251-2017 第3.1.6条:仅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问题中设置的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未能设于首层,不满足 GB51251-2017第3.1.6条规定要求。
    九、《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6:
    地下部分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符合规范 GB51251-2017第3.2.1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答:GB51251-2017 第3.2.1条 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总结分析:
    非《烟规》3.1.6条款的地下楼梯间,很多地方也做了自然通风。尽管《烟规》正文没有支持的条款,但在《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第12页明确了地下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并给了详细的做法。这些超出《烟规》的内容,在设计中是否可以执行,有待斟酌。

问题二:关于《烟规》3.2.1条中的建筑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2.1条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中的建筑高度是否一致,本条是否也适用于地下建筑?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2:
    3.2.1条,建筑高度大于10米,此建筑高度如何定义,是否仅指建筑地上高度?地下楼梯间的自然通风是否受此10米建筑高度的限制?当楼梯间不靠外墙时,此条中要求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开口的条件如何满足?
    答:指楼梯间服务的建筑高度。地下部分建议:GB51251-2017 第3.2.1条 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对于地下三层及埋深大于等于10m的防烟楼梯间楼梯间,除了贴临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方式。当楼梯间不靠外墙时,无法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开口,即不能自然通风,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条规定要求。
    总结分析:
    《烟规》这条建筑高度可以参考石老师专题:怎样理解《防排烟技术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但《烟规》3.2.1条中的建筑高度应与《建规》中的建筑高度一致。详见《烟规》图示如下:
对于本条规范是否适用于地下的楼梯间,《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第12页明确可以用于地下楼梯间,并给了详细的做法,有些超出《烟规》的内容,在设计中是否可以执行,有待斟酌。

问题三:关于《烟规》3.2.4 条中的自然通风方式的开窗高度和手动开启装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自然通风窗,方便直接开启的高度如何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十二条 :
    1 外窗手柄高度在 2m 以下即满足本条“方便直接开启”要求。
    2 设置在1.3~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包括电控开启、气控开启、机械装置开启等。
    总结分析:
    《烟规》对自然防烟的可开启外窗,方便开启的高度没有明文规定。 《川渝地区》规定外窗手柄高度在 2m 以下即满足《烟规》3.2.4“方便直接开启”要求,比较符合中国成年人的普遍身高,可以采纳。

问题四:关于可开启外窗外侧的遮挡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自然通风的可开启外窗外侧有广告牌等遮挡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浙江》7.1.22 :
    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广告牌、设备及平台。
    总结分析:
    关于防烟部位的可开启外窗,被后期的广告牌等遮挡的问题。设计之初是无法避免的,必须加强管理。对于被设备及平台遮挡的问题,设计时是可以避免的。可开启外窗面积无法满足要求时,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问题五:关于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可否算作自然排烟的开口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可以算作《烟规》3.2.1与3.2.2的“开口”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苏》(一)防烟类1 :
    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是否能算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答: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作为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总结分析:
    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可以算作《烟规》3.2.1与3.2.2的“开口”。火灾时能够打开的外窗、外门等洞口均可以满足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问题六:关于防烟系统自然通风窗面积的计算方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有关排烟系统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在《烟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关于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窗面积的计算规范中并无规定,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苏》(一)防烟类7 :
    对于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计算面积时,是否需扣除窗框,仅算玻璃的净面积?
    答:按建筑门窗详图中标注的可开启外窗扇尺寸计算窗口面积。
    二、 《江苏》(一)防烟类8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中规定的面积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高层建筑因安全因素,对窗户开启的角度和开口大小都予以限制,建议考虑实际情况)?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三、 《江苏》(一)防烟类10:
    依据 《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8.7.12-2 条的条文解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排烟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比如说1.5m*1.5m 的推拉窗,可开启面积1.12㎡,但总面积仍然满足2㎡,所以应该也视为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也可以按照此执行?
    答:可以按整个推拉窗面积计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四、 《江苏》(一)防烟类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中,第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GB51251-2017 第 3.2.1 和 3.2.2 条中开窗面积未指有效面积,此处是否指整体窗户面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18 中,第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有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描述,应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第 3.2.1、3.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五、 《浙江》7.1.4:
    《防排烟标准》第 3.2 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的上沿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3:
    GB51251第3.2.2条、3.2.3条中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否是指外窗全部开启后的净面积,还是只要求是可开启的窗口面积?第3.1.6条、3.2.3条中的有效面积和3.2.2和3.2.3条中的可开启面积的有何区别?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条中的自然通风设施,活动窗扇的面积可认定为外窗的可开启面积;第3.1.6条、3.2.3条应为外窗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其计算方式同GB51251-2017第4.3.5条规定要求。
    七、 《陕西》7.2.8:
    (补充GB51251-2017第3.1.3、3.2.1~3.2.3条)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其开启形式不作要求,面积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处的洞口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外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5条的规定。
    总结分析:
    关于楼梯间及前室自然防烟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计算,尽管表达略有不同,但算法惊人的相似,全部按可开启外窗洞口净面积计算,只有浙江地区除按可开启外窗洞口面积计算,还要按《烟规》第 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对照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形式,用于楼梯间及前室时的可开启面积表示如下:
    下悬窗
  下悬窗 下悬窗
F防烟=F窗
    中悬窗
中悬窗
F防烟=F窗
    上悬窗
上悬窗  上悬窗
F防烟=F窗
    安装在屋顶的平开窗(防烟部位可设于顶层)
  安装在屋顶的平开窗(防烟部位可设于顶层)
安装在屋顶的平开窗(防烟部位可设于顶层)
F防烟=F窗
    安装在外墙上的平开窗
F防烟=F窗
    推拉窗
推拉窗
F防烟=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
    百叶窗
百叶窗
F防烟= F窗×有效面积系数
    设置在顶部的平推窗(防烟部位可设于顶层)
设置在顶部的平推窗
F防烟=F窗周长×h≤F窗面积
    设置在外墙上的平推窗
设置在外墙上的平推窗
F防烟= F窗周长×L≤F窗面积
    注:F窗或F窗面积均指窗洞口去掉窗框的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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